河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嘴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河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嘴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板块、各岗位、各村治理中心、乡属各部门:
现将《河嘴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嘴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嘴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疫情防控需要,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规范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和兔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势态扩大,把养殖场(户)损失降到最低。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修订)》,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应急预备队
(一)组建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沈勇任组长,分管领导曾豪任副组长,各驻村领导、各村支书、乡政府各板块负责人、乡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农村岗,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综合事务岗:协助乡农业农村岗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上传下达,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基层党建岗:有效协调新闻舆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防止新闻炒作。
农业农村岗: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收集,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乡属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物质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协调疫情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综合执法岗:负责疫区封锁,协助疫源追踪、疫点和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维护疫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规划环保岗:提供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遥感影像数据和三维地图。
乡卫生院:负责疫情处置现场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
二、报告
责任单位(人员):农业农村岗、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乡人民政府、各村干部,村级防疫员等。
报告内容:发现可疑重大疫病应逐级及时报送至乡农业农村岗或综合事务岗(联系电话:73351001),报告疫情发生的村、组、户、时间及联系电话,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核查
核查内容: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对隔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采集病料,送县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现场会诊,若疑似重大动物动物疫病,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疫情特别紧急的,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请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先行处置,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确认,作为先期现场扑杀处置的依据。
四、响应
(一)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个疫点,且范围局限的;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下疫点的。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2个及以上疫点的。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上疫点的。
(二)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由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指导、督促处置。发生疫情时,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后,在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本地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需要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的,按照程序报批办理。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确定发生重大疫情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报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按照市级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五、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六、隔离
隔离对象:对疑患重大疫病的动物及同群(舍)动物进行隔离,强制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七、封锁
程序及内容:疫情一旦核实,县财政局及时增加应急资金、县农业农村委增加防疫物资储备,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及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严格划定,调查疫源,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接到县农业农村委的封锁报告后,及时发布封锁令,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按应急方案要求落实,扑灭疫情。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八、扑杀
根据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农业农村委重大疫情处置方案或处理意见,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应急、卫生、兽医、村组干部,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对染疫动物和同群(舍)动物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养殖者或经营者的解释工作。
九、销毁
疫点离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近的,将已扑杀的动物密封包装后用密闭车辆送达处理地点;疫点距处理场远的或没有处理场的,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小的动物可直接深埋消毒处理。
十、消毒
(一)饲养场、圈舍、用具、车辆的消毒。对病害动物的饲养场、扑杀病害动物、处理病尸过程中所污染的场地、车辆,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对被污染的场地、圈舍,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
(二)被污染的器具消毒。被污染的用具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被污染的衣服、鞋等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
(三)隔离场所消毒。隔离的出入口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圈舍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一次。
(四)疫点(疫区)出入口的消毒。首先在疫点(疫区)出入口设消毒检查站,站口地面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消毒池进行消毒。装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用有效消毒剂作严格的喷洒消毒。
(五)终末消毒。解除封锁令前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机械消毒和化学药物消毒。
(六)污物和污染物集中堆放,用坑(堆)生物发酵消毒法进行消毒。
十一、紧急接种及普查疫情
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畜禽开展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十二、封锁令的解除
解除时间:疫点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彻底消毒,封锁21天(猪瘟40天)后,经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提交县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封锁令。须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申请解除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书面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末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疫情被扑灭。
十三、扑杀动物的补偿
补偿标准:对捕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渝农规〔2021〕3号)文件执行。
十四、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十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